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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财综〔2013〕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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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单位《关于要求浙江省选聘大学生村官考试立项的函》(浙人社函〔201330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23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12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在组织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时,向考生收取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费。

  二、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费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执收。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费资金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租赁考场和监考劳务等支出。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应参照公务员招考有关规定,对于符合贫困条件的考生,给予考试费减免,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3415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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