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7]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予印发1 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文件精神,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1997年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