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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0]4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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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是由财政部门负责还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针对目前各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有的是由财政部门负责,有的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状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你省农业税征管职能、机构、人员按照省政府决定已从财政部门划到地方税务局,你省农业税收,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改革后的农业税,应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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