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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0]3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市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如发生财产损失,应在次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其中当年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含 300万元)以下的,由检查分局按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市局涉外处;当年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检查分局应在审核后呈报市局审批。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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