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政字[1998]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关总署、大连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大连钢铁集团棒线材连轧机项目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项目1995-1997年期间进口设备尚未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税款(约6810万元),作为特案予以免征,免征的税款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对该项目进口设备已缴纳的190万元税款不予退还。
二、该项目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设备的进口税收征免问题,按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连钢铁集团国内生产环节新增的增值税,应照章缴纳,不宜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