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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桂工商报字(1997)第27号请示的答复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桂林恒龙实业发展公司违法经销北方牌QCJ7081微型轿车案能否适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行》)颁布之前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在《通告》颁布之后,继续进行销售的,可以依据《通告》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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