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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利息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8]3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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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利息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成国税发[1998]94号)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在计征营业税时,应就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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