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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汽车摩托车贸易总公司及其长沙地区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4]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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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汽车摩托车贸易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统一缴纳所得税的报告》[1994]湘汽摩计财字第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考虑到你公司与长沙地区汽车配件、汽车销售、摩托车销售、进口配件、三环、浏阳汽车配件等专业公司及其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以总公司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及下属的长沙地区各非独立核算专业公司,1994年度暂以省总公司为纳税人,集中在长沙缴纳所得税。

    二、除长沙地区外的各地、州、市公司,仍应按独立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从1995年起,你公司系统企业应规范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及财务核算关系,按照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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