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