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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一字[200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在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付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其利息收入已征收了地方5%营业税的,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方可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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