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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兴安岭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企业所得征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9]1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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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市地税局:

    财基字[1999]41号《关于划转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财务关系的通知》明确,原财政部管理的大兴安岭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林业机械电力设备安装公司的财务关系自1999年1月1日起划归黑龙江财政厅管理,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从今年1月1日起,大兴安岭建筑工程公司、中国林业机械电力设备安装公司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收管理,入省国库,请你们认真做好交接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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