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9]3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9月,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曾发出《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38号),规定对个人1995年年底前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995年10月,省地税局在《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5]283号)中又明确,将免征时限延长至1996年底。1996年底以后,由于多方原因,省局对上述免征规定是否继续执行未予以明确,但多数地方仍在继续执行。今年9月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全面恢复征收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其中储蓄存款利息由国税系统征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此前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已征收入库的不予退库。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