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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财税[199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未纳入管理的,要尽快纳入管理。

    二、对经中央、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已按规定纳入管理的,经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后不征收营业税。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由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共同分批下发。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营业税。

    三、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四、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地方税务部门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税务管理,按照成府发[1996]159号文明确的征管范围,由地方税务部门就地征收入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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