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税传电[1993]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0、国税明电[1993]72内部传真电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重点督促一般纳税人做好1993年底盘存工作,对一些管理不善的企业,期初存货金额要重点抽查、核实。纳税人盘存中溢余、毁损、盘亏的存货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税法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不重复计提进项税额的原则处理。
二、1994年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应区别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严格按本通知附件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确定。
三、1994年期初存贷已征税款情况,按本通知附表要求于1994年3月10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