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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减征资源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营[1997]1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市局和市财政局以京财税[1997]149号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规定。部分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税额计算方面的问题,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纳铁矿石资源税税额,应根据京财税[1997]8号文件中非独立矿山铁矿石适用税额的标准的40%征收,其适用税额为4.06元/吨。

    二、对有色金属矿应纳资源税税额,应根据京财税[1997]8号文件规定适用税额的70%征收,即:岩金矿适用税额为0.63元/吨;砂金矿适用税额为0.59元/50m3挖出量。另外,铜矿适用税额为0.59元/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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