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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价(工)字[2000]1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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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市有关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9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北京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电力工业局京价(工)字〔1999〕第503号文件电价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4分钱(含电价优惠2分和免征中央电建资金2分)。

    二、上述规定自2000年2月份的抄见电量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急计价格〔2000〕91号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电力局(公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关于减轻高耗电企业电费负担的精神,为缓解氯碱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对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原则上在1998年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由国家计委结合疏导各地电价矛盾逐网审批。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计委第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要求,坚决取消在电价上违规征收的所有加价、集资、基金、附加等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反弹,切实减轻工业企业电费负担。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2000年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对已实行电力建设基金列入价内的省份,则在2000年内,直接降低上述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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