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现将《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5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