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1997]2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7]55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逐级报达省局,以便省局汇总上报。
二、为切实做好报表的报送工作,各地试行根据企业1997年度报表填列的《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于1998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局(没有成立城市合作银行的地区把辖区内城市信用社的主要财务指标汇总填表上报),以及时解决报表编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