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