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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营业性用房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1999]2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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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金融系统类营业网点、营业用房税目适用范围的请示”(南地税报 (1999)98号)收悉。关于如何划分金融系统营业性用房的具体范围问题,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2)2618号)的规定精神,营业网点及营业用房是指在城乡范围内直接对外从事金融信贷具体业务的营业场所,如各类储蓄所、以及各分行各办事处内设置的营业性的厅房。对这部分设施的投资,,可适用5%的税率;对于属业务管理性质的科室及各类办公用房,不能比照营业用房征税,应适用行政办公用房按1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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