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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粤价函[2011]5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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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不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第八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提倡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为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不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二、对因部分出租汽车报废和经营权到期而需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采取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竞争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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