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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工本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9]0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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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自治区交通厅运管局《关于单证工本纳费税问题的报告》反映:全区各类运管票证是由自治区运管局统一印制,并由该局发售给各地、州、市运管总站,再由运管总站发给各县运管站,最后由管理站销售给运输经营户。对各级运管部门之间领发票证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要求我局予以明确。经区局研究,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运管票证由自治区运管局统一印制并逐级发放,主要是为加强内部管理,方便票证结算而采取的一种票证管理办法,各级运管部门之间领发票证按照统一制定的工本费价格相互结算,为此,对各级运管部门之间票证领发环节取得的工本费收入可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如其在工本费基础上加价发售的,则应按其取得的收入全额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对各级运管部门向运输经营业户发售运管票证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三、为统一政策,方便基层征管,对其他单位从事以上服务,亦可比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8月4日新地税一字〔1999〕055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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