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文[1990]21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一九九○年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决定,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专任教师提高特教补贴费标准(从现在本人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的15%增加到25%)。现就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教补贴费标准的对象是: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盲、聋哑、弱智学校中的在编正式教职员工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专任教师。
二、本人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按京人工(1988)第17号文件提高10%之后的数额计算。
三、特教补贴费不纳入学校结构工资,按月单独发放。
四、特教补贴费的经费来源,由区、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解决。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