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地税发[2008]2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别是磷矿石产区的地税机关新的税额标准新增的税源进行调查测算,于十月三十日报省局税政三处。
附件: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新增税源测算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