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所发[1999]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可按照我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晋地税所发[1999]20号)的规定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