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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9]1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4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及有关税收规定,加强对交通银行驻皖汇缴成员企业的监管,不受有关部门对企业批复财务计划的限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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