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提高北京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时 效 性】 |
京财行[1993]2711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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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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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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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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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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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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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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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经市领导同志批准,将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在现行的人均每月25元基础上提高15元,具体标准附后,执行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增加部分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原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及发放办法不变。请你局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市各福利院发放情况函告我们。
附件:提高后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