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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京国税[1995]0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本辖区生产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1994年缴纳消费税的情况及时进行清理。凡1994年欠交消费税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迅速补交入库;对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1995年1月1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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