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1995]0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消费税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本辖区生产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1994年缴纳消费税的情况及时进行清理。凡1994年欠交消费税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迅速补交入库;对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19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