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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的定性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征字[1997]0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2月18日国税函[1997]91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3月7日新地税征字[1997]011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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