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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闽国税流[1998]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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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明国税政[1997]151号请示悉。关于你局反映目前铁路运费结算单项目繁多,如京九运费、武九运费、发到运费、新路运费(新路价)、运行运费、电力费、联运费等,这些项目在税收抵扣上如何掌握不甚明确。经研究,同意对铁路运费结算单上标明运费或属于运费性质的费用,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对其他杂费不得列入抵扣范围。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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