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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8]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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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 国税函[1998]92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青海、新疆、甘肃、宁夏、河北、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1997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请示报告》([97]外经贸包计财字第3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 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0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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