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二[2000]2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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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住房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的函》(浙江移动函[2000]第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按月发放的住房津贴,应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从1998年1月1日起至今年10月份,已发放的住房津贴,同意按月分摊,一次补缴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为:从1998年1月1日起至今年10月份累计所发放的住房津贴,除以所属月份数,加今年10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今年10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住房津贴,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