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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职工消费合作社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工[199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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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15日,湘工[1999]7号文发各地、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

    职工消费合作社是工会根据党和政府的指示兴办的,以服务职工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福利性事业。实践证明,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建立,对于工会参与改革,服务大局和稳定社会,对于实施“再就业工程”和“送温暖工程”维护职工利益,方便职工生活,减少职工生活消费支出,改善和提高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生活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认真落实省委[ 1998 ]第 9 次党务例会精神,按照 1997 年 4 月 28 日省总工会、省建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烟草专卖局、省盐务管理局等九家《关于办好我省各级职工消费合作社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各级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管理,推动全省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和产业工会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配送中心,作为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从事为职工服务的经营活动。各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由所在工会组建,可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职工消费合作总社配送中心在办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将所属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其所属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发展数量,核发所需的营业执照副本,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凭所属配送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到各自所在主管国、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税款。

    二、各配送中心必须对所属基层消费合作社实行统一标志、统一进货、统一限价、统一管理、统一财务制度。对不实行“五统一”的基层消费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三、地方、产业工会职工消费合作总社配送中心和部分大、中型企业职工消费合作社,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作为一般纳税人向所属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进行税务登记,开展为职工服务的经营活动。

    四、职工消费合作社担负着为职工扶贫解困的社会责任,不是一般的商业企业,纳税方式可根据职工消费合作社的营运特点,由所属税务机关与职工消费合作社商量确定。

    五、严禁各级职工消费合作社为个体经营者和非工会组织办理入社手续,不允许个体经营者或非工会组织以任何名义挂靠在职工消费合作社名下,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职工消费合作社为政府、社会统筹部门、行政和工会组织代办的批量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作为救济物品、捐赠物品、补助物品、福利物品等直接免费发给职工的集体购物活动,可视为非经营行为,不列入征税范围,但应单独核算。

    七、职工消费合作社为下岗职工、富余职工、困难职工和待业人员拓展了就业和再就业岗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各单位职工消费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在保本经营的前提下,积极从事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经营活动,为广大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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