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政文[2008]3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编办、财政厅、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全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责由财政部门划归地方税务部门承担。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职责划转相关工作,并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级财政部门原从事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编制不划转,相关事宜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级编办妥善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