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征字[1997]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729号文件精神,省地税局制定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各地,请各需用该表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统一印制,并于2月1日前发放至各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报告表》及填报说明SB006-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