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3]1395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全国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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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字】 |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