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人总行《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立即转知所属各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附件: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