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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公告

【时 效 性】 淮地税[1999]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地税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制度,整顿发票管理秩序,针对我市地税普通发票中的几个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收工程款或预收售房款时,即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结算时按差额开具发票。

    二、企业有经营工商营业执照中未登记的非法定经营项目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据实征收税款,但不供应其发票。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才按登记内容核定供应发票。

    三、对收取特定款项中属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应按所属营业税税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发票类别;对非经营性收费项目应使用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由淮南市地税局监制,适用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收入时开具,如暂收款,接受捐赠、赞助、赔偿、集资、利息等,转化为经营性收入时,应开具其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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