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农发[1999]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代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你县烟草专卖局随房产买卖转让给刘某的846.85平方米国有土地,属划拨土地再转让。转让方即你县烟草专卖局,应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交付土地出让金,并按所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补缴契税。无论房地产转让双方如何操作,出让金最终由谁负担,均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补缴契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