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1998]7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20号)文件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陕西公司和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西安公司,1998年度向中基集团上交管理费的扣除标准各为5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应进行纳税调整。
19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