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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试点工作的批复

【时 效 性】 食药监药化监函〔2015〕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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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试点工作的请示》(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2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相关要求,开展进口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试点相关工作。
  
 二、请你局严格实施并不断完善试点方案,监督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进口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赋码试点工作,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和境外制药厂商的责任,确保赋码药品来源真实合法,赋码过程符合规范。及时认真分析和总结试点工作运行情况,为总局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提供实践经验。
  
  三、试点期间,总局如有政策调整或发布有关规定,你局应当确保在试点地区内得到严格执行。
  
  四、试点工作为期一年,期中请将试点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总局,期满请提交全面总结报告。试点期间出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局,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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