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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7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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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暂停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按收费标准加倍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1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81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二、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731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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