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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市国税发[1998]4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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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闵晓江挪用公款违法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通报》的通知精神,我局对发票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保管及管理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情况已在市局局务扩大会议上向全市国税系统作了通报。为了加强发票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保证金管理暂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收取范围、标准,对能够提供担保人的企业和个人可免收发票保证金。

    2、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发票保证金的管理监督,由市局统一设计印制限额发票保证金收据,各基层局收取发票保证金时今后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3、发票保证金利息应单独核算。应设置“发票保证金利息收入”、“发票保证金利息支出”科目进行核算,不得与发票保证金滚存累计,并在今后的《发票保证金收、退、余情况统计表》中单独填报。

    4、建立起发票保证金的交接审计制度。交接时,不仅要求核对金额,而且还要核对发票保证金台帐。在审核无误,经手人签字后方可移交。

    5、从98年第4季度开始,各局必须按季度填写《发票保证金收、退、余情况统计表》,并将新办和清退情况详细填列,报送市局发票处,加强监督管理。

    各局每年对发票保证金收取、退还、储存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年底市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6、今后对各局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目标考核,尽快使用计算机进行发票保证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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