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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合肥交通技校驾驶培训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一字[1996]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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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合地税一(95)355号《关于合肥交通技校驾驶培训收入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文已明确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其它各种形式培训班收取的培训收入,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合肥交通技校利用现有设施,向社会招收人员进行驾驶培训,收取的培训费用,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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