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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时 效 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6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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