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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4]第2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凡已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开具的是普通销货发票的,可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凡已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必须收回购货方退还的已按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与发票联,方可按13%税率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收回的抵扣联作为冲减当期销售货物销项税额的凭证;否则,不得变更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增值税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在1995年12月31日前可免征增值税。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4、在本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必须按13%的税率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再取得按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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