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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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税制改革后,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确定在一定期限内特定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应纳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税务部门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经批准办理退税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返还,应由企业报请财政部门办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税务部门不办理退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