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函[1999]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国家税务局,驻烟厂分局:
近接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提取一九九九年管理费的报告》(吉烟财[199 9]101号),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发[1996]177号)和吉国税发[1999]96号文件精神,考虑省烟草专卖局管理费使用和历年超支挂帐的实际情况,同意省烟草专卖局提取1999年总机构管理费853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表),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9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