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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9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国税函[1999]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国家税务局,驻烟厂分局:

    近接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提取一九九九年管理费的报告》(吉烟财[199 9]101号),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发[1996]177号)和吉国税发[1999]96号文件精神,考虑省烟草专卖局管理费使用和历年超支挂帐的实际情况,同意省烟草专卖局提取1999年总机构管理费853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表),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9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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