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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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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在我省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五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各种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三条列举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外,下列车船给予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一、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税。

    二、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

    第八条 新领登记执照的车船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船,按领取执照或恢复行驶的当月起计税,当月不满十天的,免征当月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车船用途变化和新增加车船时,应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确定其应纳的税额。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可根据税源情况确定,分别按季、半年、年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车辆税额表

类别项目计税标准年科额备注
机动车乘人汽车座以下每辆
座至座每辆
座至座每辆
140
160
180
200
包括电车、通道车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40包括拖拉机
摩托车二轮每辆
三轮每辆
轻骑每辆
60
80
36
含摩托型三轮汽车
机动三轮车每辆12  
机器脚踏车每辆8  
非机动车人力驾驶三轮车每辆6  
板车大板车每辆
小板车每辆
10
4
  
畜力驾驶双套以下每辆
双套以上每辆
6
12
  
自行车每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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