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二[1996]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不发宁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7号《关于请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扩大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省在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待业人员数年人均1500元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办法停止执行,改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7号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请纠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字[1996]2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你省在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实行按安置待业人员定额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这是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规定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予以纠正。
请你局将纠正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